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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不详1|2|3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4-2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造价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我站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3年3月30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渝建发2013〕89号)规定,结合工程造价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专家库的建立、维护、使用,以及专家资格和行为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市造价总站)对工程造价专家进行统筹管理,牵头建立专家库及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库成员的动态管理;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造价总站指导下,参与工程造价专家的选用、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立、维护

第四条  工程造价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选聘部分市外相关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由工程造价技术专家和工程材料、设备专家组成,专家库内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按不同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并可根据建筑技术发展需求增加、调整专业类别。

(一)工程造价技术专家分为房屋建筑及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轨道交通工程5个专业;

(二)工程材料、设备专家分为房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6个专业。

符合相应条件的专家可同时兼任工程造价技术专家和工程材料设备专家

第七条  工程造价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熟悉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

(三)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工程类(含工程经济)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不少于10年;

(四)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有较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丰富的工程造价实践经验,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主持或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建筑及装饰专业类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安装专业类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及仿古专业类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市政专业类及轨道交通专业类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项目;

2.作为主要编制人员完成工程建设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标准、团体标准2项(含)以上;

3.承担过省级以上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八条  工程材料、设备专家除具备第七条(一)(二)(五)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核价等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二)具有较扎实的建筑材料专业知识,熟悉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品种、性能、用途、施工工艺和市场价格,掌握国内外建筑材料、设备行业发展动态。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除具备第条(一)(四)()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及工程类(含工程经济)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不少于20年;

(二)具有扎实的工程造价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丰富的工程造价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十条  专家及专家委员会成员聘任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所从事或擅长的专业申报工程造价技术专家或工程材料设备专家,并可同时申报专家委员会成员,填写申报表(附件1),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向市造价总站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及所获奖励的证明材料;

(三)市造价总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核;

(四)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核通过后,在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和发布专家名单,对入库专家颁发电子证书;

(六)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及专家委员会成员聘期从专家库名单发布之日起为期3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按规定程序续聘。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定;

(二)参与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评审,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收集、评审等工作;

(三)参与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

(四)参与造价咨询行业日常监管检查和信用评价工作;

(五)参与工程造价课题研讨、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工作;

(六)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十三  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除履行第十二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政府职能部门移送的工程造价相关案件或涉及的工程造价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

(二)参与工程造价纠纷疑难问题研究论证工作;

(三)监督和指导工程造价专家工作。

第十四  工程造价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独立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进行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对相关内容的介绍;

(五)按相关规定获取工作报酬;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技术标准、计价规范和本细则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积极参与市造价总站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造价相关工作; 

(三)在接受工程造价相关工作邀请时,如属事件当事人或与事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遵守回避原则,及时向邀请方提出,并严格回避

(四)参与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内容和情况; 

(五)科学、客观、公正地为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明确意见,并对论证咨询结果负责;

(六)不得接受超出技术指导和论证咨询合理报酬之外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七)及时举报或反映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现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造价相关工作需聘请专家作为技术支撑的,可从工程造价专家库中抽取,抽取方式由使用主体自行确定。鼓励行业协会从工程造价专家库中选用专家参与行业自律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在承接并完成工程造价相关工作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造价总站“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纠纷调解系统”填报履职情况(附件2),并于每年1230日前报送本年度履职情况(附件3)。

第十八条  市造价总站对专家报送的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核实,并按照工程造价专家工作评价标准(附件4)对专家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发文表彰。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纠纷调解系统”建立专家信息档案,对入库专家进行统一编号,记录其基本信息、履职情况、年度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专家聘期内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对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程序规定征集专家。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网上公布: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专家义务,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或者好处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纠纷调解咨询、检查活动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五)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六)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评审、纠纷调解或咨询意见明显违反工程造价管理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超过2次;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专家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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