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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1|2|3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1-10
 

渝建价协[2010]35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员单位:
        为推动工程造价咨企业自律诚信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现将2010年 9月28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二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
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自律诚信建设,引导造价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行业自律公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律诚信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诚信评价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中价协〔2002〕15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16号)、《行业自律公约》等;
(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决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评、质量专项检查等各项考核结果;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举报和投诉;
(七)社会调查结果。
第四条  自律诚信评价企业范围:
在本市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不含暂定级)并为协会会员的企业和入渝备案并为协会会员的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
第五条 自律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评分表详见附件一、附件二)。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基本要求按标准扣减基本分,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值为限;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六条  自律诚信评价总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的造价咨询企业为诚信企业。
第七条  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行业自律公约》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评分表给予扣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本次评价资格。
第八条  自律诚信评价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自律诚信评价得分有效期为下一评价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分立、资质等级发生变化,应重新申请评价。
第九条  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造价咨询企业的评价工作则是以分支机构为主体进行,按照分支机构的评分表(详见附件二)独立进行评价。
第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诚信评价的具体程序为: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造价协会)发出自律诚信评价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到造价协会;
(二)造价协会组织评价小组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
(三)评价小组评价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造价协会通过座谈、电话询访等多种形式向建设、施工企业、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期内的诚信情况;
(五)经评审达到诚信的企业,须在“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造价协会将组织复议;
(六)造价协会将评价结果呈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诚信企业名单抄送财政、审计、司法等相关部门,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公告。
第十一条 评价小组每组不得少于三人,并至少有一名造价咨询专家。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一)在有效期内发现诚信企业有行业自律公约中所列不良行为的,对其进行重新评价;
(二)在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诚信企业称号,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通报: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专业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2、企业未通过工商年检或资质延续未通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三)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有弄虚做假的,经查实,取消本次评价资格,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通报。
第十三条  参加诚信评价小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有失公正的,取消其评价小组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诚信评分表 (229)
附件二: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自律诚信评分表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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