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首页 > 行业动态 >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1|2|3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7-29
 
渝建发〔2013〕7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部署和要求,为营造建筑领域民营经济的良好发展氛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
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切实落实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减免政策是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各区县(自治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加强保障金减免政策宣传力度,切实落实保障金优惠政策,努力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执行政策
(一)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第38条“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缴”的优惠政策,主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保障金减免。
(二)各区县(自治县)在受理保障金缴纳业务时,如果没有依据证明企业有拖欠记录的,应直接办理减免手续,不得故意拖延不办。
(三)各区县(自治县)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保障金减免时应做到阳光透明。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加强保障金减免实施情况和清欠维稳信息报送工作,由专人负责,如实填报,于每月10日前将《重庆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情况统计表》和《重庆市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项目处置情况清单》(详见附表)的电子版和纸件(须加盖公章)报送至市造价管理总站。市造价管理总站汇总全市情况,于每月20日前报市城乡建委。
市城乡建委将全市所有清欠维稳信息公布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的“清欠不良行为通报”专栏,其公布内容将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是否减免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中的保障金优惠政策除适用于民营企业外,国有企业等其它经济性质企业参照执行。
(二)2012年7月1日以来至本通知发布前的保障金缴纳情况,各区县(自治县)要立即进行清理,对于符合减免条件而企业没有享受减免政策的,应将企业多缴保障金退还企业,并将清理及退还情况于2013年8月30日前报市城乡建委。
(三)各区县(自治县)应加强保障金缴纳工作的日常监管,完善保障金减免、缴纳台账。市城乡建委不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保障金减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管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7]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动态监管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153号)同时废止。之前颁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1.重庆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情况调查表
2.重庆市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项目处置情况清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26日
(联系人:武刚63872176,王政63673831(传真),电子邮箱:cqb511@126.com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  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   
 
  版权所有 重庆市国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世纪英皇北塔16-7室 电话/传真:023-67897880
渝ICP备14008471号-1 技术支持:派信科技